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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書(2020版范本)

發布日期:2020-03-20 15:36:00

(范本)

編號:2020-

 

動 合 同 書

淮北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

 

 

 

 

 

簽約須知

 

1.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用工合同時,雙方應認真閱讀用工合同。用工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2.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企業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3.乙方知曉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企業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及其他相關情況。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乙方確認已充分閱讀并愿意遵照執行。

 

 

手寫(簽訂前我已閱讀簽約須知,對合同內容已充分了解,自愿(意)簽訂本合同)

 

 

 

簽約人:(簽字并按手印


勞動合同書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住所地: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勞動用工登記證編號

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

出生年月文化程度

戶籍所在地

現居住地址

聯系方式(固定電話和移動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與乙方尊循公正合法、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一致同意簽訂如下條款,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共同遵照執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第種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為期年月。

2、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終止。

3,、以完成任務為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該任務結束時終止。

第二條乙方屬初次錄用的,在本合同期內試用期為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乙方同意甲方按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在

(部門、科室、車間、班組),從事(工種、崗位)工作。

第四條 乙方工作地點是: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甲方確定乙方執行第種工時制度;

1、 標準工作時間制度;

2、 不定時工作制度;

3、 綜合計算工時制度。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應報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第六條甲方因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建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七條甲方保證乙方在合同期內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各種休息休假權利。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和生產經營特點等情況,制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甲方應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結合乙方所在崗位及技能水平、勞動成果等情況,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

第九條乙方在試用期工資為元/月。

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下列第種工資形式;

     1、計時工資。乙方工資標準為元/ 月,績效工資(資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和乙方實際勞動貢獻確定。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為元。

     3、其他形式。

第十條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每月日為發薪日。

第十一條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或本單位《集體合同》確定。

第十二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必須按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承擔。其中乙方應繳費部分,由甲方代扣并上繳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四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有關待遇,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乙方因工死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關待遇,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乙方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甲方應當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乙方所在的          車間         崗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               ,如果防護不當,可能對乙方                            造成損害,從而得職業病。在該崗位,甲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職業病防護措施,并發放個人防護用品。乙方一旦患有職業病,甲方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乙方提供相應待遇。當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存在新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時,應重新與甲方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補充條款。

第十七條甲方應根據乙方工作需要,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的工作場地、生產工具、材料、安全保護設施、防護用品、衛生條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乙方,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甲方承擔,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對未經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乙方,不得解除或中止與其定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衛生制度,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乙方離開甲方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甲方應如實、無償提供并簽章。因乙方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中止與其定立的勞動合同,其行為無效。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十九條經協商同意,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在勞動合同書“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欄內,注明變更的內容、生效日期,雙方簽字蓋章。

第二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交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行。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機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訂和公示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五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后,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六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工作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合同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同意續訂的,應及時辦理續訂手續。

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一)乙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條規定向乙方提出并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經濟補償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乙方月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九、雙方協商約定事項

第三十二條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使用專項培訓費用組織乙方參加專業技術培訓。乙方同意為甲方服務年(從培訓結束后工作時起算)。乙方若違反服務期限約定,應當支付未履約期限的違約金。

第三十三條乙方(僅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在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到與甲方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競業限制的范圍為,地域為,期限為

各月

(從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開始,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在競業限制期內,甲方按

 / 月,給予乙方經濟補償;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元。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期內,乙方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事項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甲方。

第三十五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和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辦理。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本勞動合同條款與國家、省、市有關新規定不符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章

(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簽章):

 

年月日

 

 

 

 

年月日

 

1、續訂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為期年。

2、續訂合同后的工種(工作)為。

3、續訂合同執行工資形式:

4、續訂合同有關內容,按上期合同執行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單位公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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