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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人事管理制度

發布日期:2022-03-24 08:50:00

淮北市人力資源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企業人事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規范企業(人事、勞動關系)管理,正確處理勞資關系,規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科學的管理人力成本,明晰員工的權利和義務,合理的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利益,在管理中提升和激發員工的愛崗敬業精神。特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除政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按照本制度執行。

2、 本制度所稱員工是指本公司正式聘用的所有人員;實習人員、臨時人員的管理除另有規定外,也適用本制度。

三、職責

1、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包括辦理所有員工招聘、錄用、試用、轉正、調動、辭職、辭退等手續,以及員工考核、培訓、晉升、獎懲、工資福利待遇、人事檔案、人事統計等日常管理工作。

2、其他各部門負責配合行政人事部做好本部門員工的人事管理工作。

四、內容

1、員工招聘管理

1.1 根據各部門的工作發展需要由部門經理提出員工招聘申請計劃,申請計劃必須注明需招聘人員的崗位、招聘要求、計劃招聘人數及到崗時間等內容。

1.2 行政人事部統一匯總各部門提交的員工招聘申請計劃,形成公司員工招聘計劃書,并交公司經理做出審批決定,再由行政人事部實施招聘工作。

1.3 行政人事部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把員工招聘要求及時上傳,每日做好招聘信息的更新,積極主動掌握人才市場動態,為公司提供人才信息。

1.4 員工推薦:鼓勵公司在職員工根據公司招聘計劃推薦適合的人員。公司員工推薦的人員需經過行政人事部初試后由總經理面試再決定是否錄用。

1.5 學校推薦的實習生。

2、員工面試管理

2.1 應聘人員統一由行政人事部安排面試時間。

2.2 應聘人員應聘由部門經理和行政人事部人員進行初試(包括面試和筆試)。

2.3 初試合格人員由總經理進行復試合格后,由行政人事部人員商談試用事宜。

2.4 雙方商談后,經行政人事部將應聘人員資料交由總經理審批,審批通過后通知應聘人員正式試用。

3、員工試用期管理

3.1 所有招聘人員進入公司一律都有試用期或實習期,試用期或實習期考核通過簽定勞動合同,試用期的長短由合同簽定的年限決定(勞動期限3年及以上的,其試用期為3個月;勞動期限5年及以上的,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內按試用期所在崗位應發工資的 80%計算并另加滿勤獎。

3.2 試用期滿后,員工本人應填寫個人轉正申請及試用期工作總結,部門經理簽署試用期工作表現評語。并由行政人事部和所在部門對其進行考試及綜合評定,合格者予以錄用,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3.3 試用期內特別優秀者,可由其部門經理向行政人事部提交申請并上交總經理審批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試用期滿不能適應本崗位或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者,公司可與其解除試用關系或延長試用期。

3.4員工試用報到時,應向行政人事部送交以下材料: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及復印件

3)職稱證等原件及復印件

4)一寸、二寸免冠照片若干張

5)工資卡復印件

6)其他必要的證件(上述材料復印件作為檔案留存,原件驗證后由本人收回)

3.5試用期出現以下情況可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有權解除勞動關系:

1) 應聘時提供虛假信息,以欺詐手段與公司確立勞動關系者;

2) 能力欠佳不勝任工作者;

3) 無故曠工者;

4)日??荚u不合格三次者;

5) 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嚴重違紀者。

3.6 新入職員工需本人填寫《錄用員工登記表》了解公司制度手冊內容、錄入考勤指紋后,至用人部門報到。

3.7公司為員工建立個人檔案(包括文本及電子檔案),檔案內包括個人自然情況、身份證、各種證件復印件、自入司起所有人事異動資料及勞動合同等。

4、員工錄用管理

4.1 依據《勞動合同法》,員工通過簽訂勞動合同與公司之間依法建立勞動關系。

4.2員工內部調動,需填寫《內部調動審批表》,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調動,公司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公司崗位調整安排。

5、員工勞動關系終止與解除管理

5.1 員工與公司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2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4 工作交接:員工離職前應嚴格按照公司要求,將本人最新的工作成果全面進行交接。員工在離職前惡意不進行好工作成果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5.5所有人員的辭職,部門經理必須第一時間向總經理報告??偨浝硪M行面談,了解其真正原因,便于進行匯總、分析,制定公司內部改善計劃。

5.6 員工辭職未能按規定及時通知公司,給公司經營造成損失或工作造成嚴重影響,公司視情節扣發部分當月工資作為補償。情況嚴重者追究辭職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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